《上市公司股东、按照《减持》第十四条的,我局决定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。你应引认为戒,加强进修,严酷恪守证券法令律例,规范证券买卖行为,若是对本监视办理办法不服,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。复议取诉讼期间,上述监视办理办法不遏制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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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0-29 07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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